三、事務所經營理念
- 本所經營理念充分體現律師法第二條所規定「律師應砥礪品德、維護信譽、遵守律師倫規範、精研法令及法律事務。」
凡無法身體力行的律師,不可能成為本所律師群。
- 本所認律師事務所具有公益性,負有社會責任、不是做生意,故不主動拓展案源,注重辦案品質,不給案件介紹費,全心全力研究案情。
- 本所嚴格篩選案件,當事人要能就案情說服本所承辦律師,本所律師才可能說服法官及檢察官,使案件能往當事人有利
的方向發展,更不能顛倒是非黑白,否則寧願不接案。如事後發現對律師有所隱瞞情節重大,更不惜解除委任。
- 對訴訟結果不做樂觀預判、猜測,誠信經營。目前本所是新竹地區普獲民眾及同道推崇的事務所之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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